蹊跷 | 新车发现碰撞修复痕迹?是“事故车”还是另有隐情?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今天的当事人,福州的林先生向我们栏目反映说,自己买了辆新车,没想到,在一次偶然中,他发现车子内部竟然有修复的痕迹,让他十分苦恼,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林先生买的这台车是大通牌多用途乘用车,不过,这车子在4S店刚买了一周,他就开始怀疑,这辆车似乎并不是新车。
1如果这真的是一台事故车,按理说应该有维修记录和保险记录啊,4S店怎么能隐瞒消费者,堂而皇之地出售呢?这里面可能有哪些原因?
事故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购车辆是出售过并出过事故的,那么正常是有出险记录的,林先生也为车辆买了保险,可以到保险公司查询该车的历史出险记录。另一种情况是一辆新车从生产商到经销商手中,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撞击、受到损坏,也可能出现对它进行维修的情况。
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4S店有意隐瞒,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车时仅从外观是无法判断是否为事故车辆的。但是仔细看新闻内容同时也觉得片中林先生在购车后的一系列行为有些不符合常理。比如:
1、林先生提到车子刚买才7天就已经发现车灯比较暗的问题,按通常消费者的做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质量问题,首先应该是选择回到4S店要求修理,或是更换,因为这个是4S店的义务,而不是选择在朋友的店里换,还会额外产生费用。而且他提到车子同时还有其它问题,比如刹车的异响,以及半离合声音很大。
2、林先生在与4S店初步交涉无果后没有寻找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也没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也不太符合通常消费者维权的做法。
2当事人买车的时间是去年10月23号,一星期发现问题,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拖到今年的4月17号才去做鉴定,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拖了这么久,会不会对后续维权造成麻烦?买新车后如果发现有问题,对方又一直拖,应该尽快怎么做才对?
维权主要还是要看林先生的举证情况。
首先林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因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定义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片中一开始林先生就提到自己购买车辆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要拉货”,所以林先生不属于“消法”定义的消费者。因此,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林先生主张4S店交付的车辆为事故车辆,为此他单方委托了鉴定机构作了痕迹司法鉴定,目前的鉴定结论是该车确实存在维修痕迹,但片中4S店的销售经理也提到,所有的车行在交付车辆时都会有一个固定流程就是消费者购车时经过核验,然后签一个确认单,以确认所购车辆在交付给消费者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这份确认单也应该留存在4S店手上。因此所购车辆的碰撞修复痕迹究竟发生在交付前还是交付后,需要进一步鉴定才能确认,或者有待双方进一步举证。
普通消费者在4S店购车通常因为不专业,以及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发生纠纷时维权通常都比较被动,参见今年4月份的奔驰女车主事件。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还是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因为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消协有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如果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通过这两个渠道处理后通常也可以取得一些证据,对于后续进行民事诉讼也会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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